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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谈”出来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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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22:0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人对美国兴趣很大,好多情况也不陌生。美国独立战争、独立宣言、华盛顿事迹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这里我想就某些不太准确的流传的看法,谈一点我的了解,从历史的源头看看美国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国家。


  我们比较容易理解的是枪杆子里出政权,所以觉得美国独立战争就是枪杆子里出政权。美国的确是打了一仗,也是用武力争取脱离英国而独立,但事实上,这不等于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诞生。一开始,各种各样的人,主要是欧洲人,来到这块大陆上求生存。一部分人是为了争取宗教自由,最重要的是清教徒,因为受天主教的迫害,大概在16、17世纪往美洲跑,例如英国这部分人就到了北美洲。争取宗教自由的人,一般文化水平比较高,有一部分精英。另外一部分人就是劳动人民,他们完全是去开荒,闯一闯,提高自己的生活。旧大陆已经发展到一定的程度,生存空间有限,或者是遇到灾荒,许多人漂洋过海去,有能力有冒险精神的人就觉得这是一片新的天地。这当然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有关系。到了那里之后,没有任何政府,可以任意圈地开荒,能生存下来就生存下来,基本上就是这样一种情况。




  可以作为一个标志性事件的,是1620年的“五月花事件”。“五月花号”是一条船的名字,有一批英国人乘这条船到了普茨茅斯,就在后来称为“新英格兰”的东北角的大西洋边上了岸。在他们下船之前,大家说怎么办呢,上去之后怎么样互相帮助生活下去呢?于是经过讨论通过了一项公约,就是《五月花公约》,它是一个民主集体的雏形。先没有政府,大家共同服从某些条例、某些规则,然后选出一个人来管事。这样就开始了在这块大陆上的生存和开发。所以到北美的移民,开头的时候是没有政府的。


  那么为什么后来变成了英国的殖民地呢?因为到北美洲的移民多数是从英国去的,于是英国国王顺水推舟派了个总督去,北美洲就算是英国的殖民地了。英国其他的殖民地大多是派了军队去征服了当地的人再进行统治,而对北美这块地方却没有征服就把它说成是英国的领土,一个海外的领地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变成了英国的殖民地。那些当地人,本来自己就是从英国去的,觉得也未尝不可,总要有一个类似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也就服从了。然后英国就开始向那个地方征税。这些在美洲的人,要生存下去,要和欧洲人做生意。一部分南方的人和法国做生意,另一部分和英国做生意,这种来回的贸易慢慢就发展起来了。所以美国最开始的管理观念,都是源于英国。他们按照这种模式慢慢组织起来做一些事情。可是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英国还要提高征税,其中主要一项是对茶叶交易征税,在美洲的那些人觉得不合理,就要反抗,所以美国独立实际上是从抗税开始的。有所谓“茶党”(Tea Party,其实更确切应该翻译成“茶会”,还不是一个政党),Tea一语双关,既指茶叶税,又是“tax enough already”的缩写,就是“税已经够多了”,不能够再增加税了。他们提出的口号是“没有代表就不纳税”。这句口号意思是说:在英国议会里没有我们的代表,又要我们交税,我们也没有参与讨论税率应该多少,也没有参与讨论这些钱多少是用在我们身上的,所以我们必须要选出代表参加英国的议会,或者自己成立议会,决定纳多少税。但是英国不允许。他们就开始闹,拒绝交税,英国于是派人镇压,这样就开始有了武装冲突,打起来了。所以他们最开始是抗税,争取与英国本土的英国人有同样的权利,并不是要独立。


  在同英国打的过程中还分两派:一派要求和英国谈判,只要英国答应条件,就还留在大英帝国内;另一派主张必须和英国一刀两断,建立一个新世界。建立新世界这个思想的代表人物,就是一个很有名的人叫托马斯·潘恩,他写的那个小册子,我们译为《常识》,等于是最早的独立宣言。该书批评英国的制度已经是一个陈腐的制度,提出要建立一个崭新的世界,脱离母体。其中有一句很有意思的话:“现在是从诺亚方舟以来(也就是开天辟地以来),千载难逢的一个机会,我们可以脱离旧世界,建设一个新世界。”了解这句话之后,就会理解,美国一天到晚认为它自己的制度是天下最好的最优越的最先进的,要把它的制度推广到全世界,其根源就在潘恩的那本小册子里。当他自己连国家还没有时,就已经想要把整个世界都改造过来。他当时心目中的旧世界就是欧洲。那时亚洲非洲还都是殖民地,不在他的视野之内。当时最新的一派人就是有这样的一种思想,而这些人都是从英国去的,原来也是英国人。当时的英国态度又非常强硬,拒绝他们的要求,并派兵镇压。于是要求独立的思想逐渐占上风,他们最后在华盛顿的领导下,打败了英国。他们就真的独立了,脱离了英国。


  但是脱离了英国之后并不等于有了一个国家,他们并不是自己先有一个国家然后独立的。他们原来有十三个州(States,更确切应翻译为“邦”,它不相当于我们的省,而是独立或半独立的邦),就是“新英格兰”六个邦加上东海岸另外七个邦。在和英国打的时候,十三个邦联合起来。等到把英国打败后,各自还是分散治理。每一个邦在此之前,都有自己的议会和议事规则,基本上各自为政。1777年召开“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款》,宣布结成“永久性的同盟”(confederacy),名称叫“美利坚联邦”(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那时还不是一个国家,在宪法生效以后才成为国家,后来中文就译作“美利坚合众国”)。各邦仍保有自己的独立自主权,有自己的议会和法律,只是派代表组成“联邦议会”,统一外交和国防(各邦自己不能拥有正规军),并协调各邦之间的事务和纠纷。这实际上是一个松散的联盟,还不能算是一个统一的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越来越复杂,有各邦之间的矛盾,也有和欧洲国家贸易、交往的问题,甚至有的邦之间还有边界问题,在各邦冲突严重时还有打内战的危险。如何维护这片大陆的共同利益,避免冲突、内战,还有假如英国再打过来怎么办,等等,是他们面临的迫切问题。有些人就主张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管理这个联邦。这是一个大问题,大家意见不一致。于是在当时历史最悠久、人口最多、土地面积最大的弗吉尼亚邦(华盛顿、杰斐逊、麦迪逊等人都属于这个邦)发起之下,于1787年各邦代表举行了一次有名的会议,史称“联邦制宪会议”。从1776年打赢独立战争,到1787年,过了11年才决定讨论要不要一个统一的国家以及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说明独立战争并不等于建国。所以我说美国这个国家本身是谈出来的,不是打出来的。打,只是把英国打跑,不承认它的总督,不给英国纳税。收税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府治权最重要的标志。纳税,是公民和政府之间最重要的纽带。不纳税,脱离英国,只是第一步,而制宪会议决定的是,在这块北美大陆上将存在十几个国家,还是一个统一的联邦共和国的问题。


  所以美国成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不是像秦始皇那样用武力灭六国,然后统一中国。不是这样的。这十三个邦不是谁把谁打败了,从根本上讲,他们的观念和立国之本就是和我们不一样的。




  那么怎么个谈法呢?就是每个邦的议会推选出代表,到宾夕法尼亚的费城开会,会议地点是当时的邦议会厅,现在称为“独立大厅”。由于罗德岛抵制这次会议,只有十二个邦的代表参加。每个邦出席的人数不等,不过在投票时每邦只有一票,以本邦的多数代表的意见为准。前后实际出席过的人数共55名,投票选举华盛顿为主席。会议一共开了116天,也就是将近四个月。但并不是55名代表自始至终都参加的,有迟到的,有早退的,也有中间请假的,或中途退席一去不复返的。按议事规则的规定,最低必须有七个邦的代表出席,投票才有效。


  讨论的文本依据是1777年的《邦联条款》。名义是修改那部《条款》的不足,实际结果是完全重新制定了一部宪法。有几个邦的代表提出了自己起草的方案,由于弗吉尼亚是发起邦,开始就以它的方案为依据,一条一条讨论。与会者都是平等的,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每一条款都经过投票通过,而且不止一次。根据开始制定的议事规则,已经多数通过的条款,如有人提出质疑,还可以重新讨论。整个文本经过569次表决才最后通过,大概也是空前绝后了。


  最大的前提是,要不要成立一个在各邦之上的政府的国家。对这个问题,意见非常分歧,经过激烈辩论,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接下来就是这个国家应该怎么组织起来,政府如何组成,有什么权限,这些都要有一个章程,那就是宪法。于是开始讨论宪法。如果没有这么一部宪法,这个国家根本就组织不起来,所以先有宪法才有国家。


  宪法一条一条讨论,争论十分激烈,归根结底是政府的权力问题。到那时,发表《独立宣言》时的激情已经消退,人们更加务实。立新比破旧要难得多。对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基本上也没有太大分歧。他们认为英国制度已经陈旧,他们要建立一个更加民主的、没有君主的共和国家,这是共同的前提。在意见分歧中有两种极端的顾虑:一种是顾虑放任自由太多,出现无政府状态,容易出现动乱;一种是顾虑政府权力太大,变相专制,妨碍公民权利。这两种顾虑都有事实依据,其主张各有代表人物,也都十分雄辩。


  另一点主要的分歧在于各邦与联邦政府的权限划分,以及各邦的不同处境和自己的利益。比如选举联邦议会代表问题,假设一个大邦有十万人口,那个小邦只有一万,是按每一个邦选同等数目的代表,还是按人口比例选代表?当然按人口比例绝对不利于小邦,有利于大邦;如果大邦小邦同等人数,大邦又觉得不公平,在这个问题上就难以统一意见。又如税率问题,每个邦的产业不同,当时基本上还是农业为主,但有些邦已经开始发展工业了,这里面的利益分配,问题很多。各个不同的邦,会带来不同的问题。有一本书《辩论》,编译者为旅美学者尹宣,是非常严肃的学者,可惜已经早逝。他经过研究比较了那次辩论的记录稿的各种版本,翻译成中文,并做了详细说明。这本书非常宝贵,可以看到


他们每一天的会议讨论什么问题和辩论经过。一条一条讨论,求得相对的公平,达到大家都能接受的一个最大公约数。如果有一条实在相持不下,就先放一放,先讨论其他条款。每一条款都是举手通过,少数服从多数,哪怕是微弱多数也服从。到最后总算一条一条全通过了,又有人说整个都不满意,不能同意,有前功尽弃的危险。最后德高望重的富兰克林出来讲话说:就现在的文本,我也不满意,没有一条是合乎理想的。但是我们已经到了这一步,我们已经投过票了,现在我们必须决定我们要不要一个国家。我们如果要,就要服从这个宪法。我们如果不要,就前功尽弃了,这个月就白谈了。然后我们各自回去,还是各自分散的十三个邦,以后还要迎接不可预料的风险。那么我们现在做什么选择?我建议大家先接受这部很不完善的、大家心里都不特别满意的宪法。最后大家总算同意了,但其中仍有三个人不签字,表示保留意见。他们说:我想来想去还是不能签字,我的良心告诉我,不能签字。从这里可以看出什么来呢?每个人对自己所持有的意见,非常重视,非常认真,绝对不曲意求同,明明不赞同的东西不勉强说是赞同,但是他们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这些人是在英国制度下熏陶出来的,英国是《大宪章》的发源地,他们所处的时代又是欧洲启蒙思潮方兴未艾之时,已经树立了一整套宪政民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观念。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等游戏规则都是毋庸置疑的,“动口不动手”是底线,不会一语不合,就诉诸暴力。第一天通过的议事规则还规定许多细节,包括互相以礼相待,一人就一个问题只能发几次言,等等,大家都遵守。这是能“谈”出一个国家来的必要条件。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大家最后都宣誓表示对讨论经过保密,不管自己曾经同意或激烈地反对过哪一条,回去之后绝不把分歧外传,绝不动员选民来捣乱。会议记录是保密的,成为机密档案。因为这部宪法已经根据大家同意的议事规程通过,它就是合法的,我们都承认它的合法性,不可以再回去动员群众来反对。这点非常重要,是民主的精髓。到现在,美国都遵守这一规则。




  总之,对于这个谈出来的国家,宪法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最高权威不是哪一个皇帝、哪一个伟人领袖,或哪一个政党。如果没有通过这部宪法,国家根本就无法存在。这是美国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和其他国家成立的经过都不一样。另外,还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民主精神,就是你反对的东西通过了之后,不能再捣乱。在此之前你可以无拘无束地尽情发表意见,没有人压制你的言论自由,但一旦通过后,你必须遵守。这是基本的民主训练。要理解美国的民主精神,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现在,竞选失败的总统候选人最后的发言就能够体现这种民主精神。他们在竞选时互相攻击,简直无所不用其极,连老祖宗都翻出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争取群众,你甚至可以说他哗众取宠。但当选票定了,得知竞选失败后,落选者马上发贺电,然后发表退出演说。我注意到最近几个,比如一个戈尔,一个麦凯恩,都是落选总统候选人,讲话都非常漂亮,非常识大体。大体内容是:我以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而骄傲,在这个民主制度下我竞选失败我认了,我希望我的国家好,我祝你成功,希望你在你的任期内做出成绩。基本都是这样的意思,然后就退出,做其他事情,不拆台。不像一些欠发达国家,失败的在野政客,一会儿用暴力,一会儿用军队,一会儿发动民众捣乱。这不是民主之过,而恰恰是民主不成熟的表现。美国不会这样,他们很遵守游戏规则。如果有本事,下次会卷土重来,四年以后还有机会。但除竞选公职以外,还有好多其他的事情可做,并不是只有在重要显贵的政治职务上才体现你的人生价值。比如戈尔不当总统,就回去做环保了。在环保方面,他还做出了成绩。但他做出成绩以后有了人望,下一次如果他还想竞选,只要年龄允许,他还是可以,因此这种机会的轮流还是比较多的。美国民主的精神,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最初就是按照这样的规则立国的。所以宪法是绝对神圣的。


  但是宪法既然是妥协的产物,是最大公约数,就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宪会议”的代表是各邦议会选出来的,多数是社会上层精英。这时与独立战争刚胜利时相比,形势已经发生微妙的变化,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开始有了阶级矛盾。胜利成果分配不均,一部分人,特别是失地农民生活困苦,非常不满。就在这次会议的前一年,马萨诸塞州发生了有名的“谢司起义”,实际上是一场流血的农民暴动。所以如果说当年反英的骨干们重点是争取民权,现在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开始关心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动乱,防止多数暴政。实际上多数代表社会精英的与会者更注意各邦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而对保障民众的权利相对说来关心得不那么具体。他们认为没有必要有详细规定公民权利的条款,因为整个宪法的精神就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言而喻的。这正是少数人对最后通过的宪法不满意之处。其中最强烈的是弗吉尼亚邦的梅森,他是拒绝签名的人之一。“制宪会议”通过文本之后,还需要每一个邦议会批准,要有九个邦批准后才能最后生效。梅森回去后,在邦议会提出对这一文本的十条修正案,都是具体保障公民自由权的,作为批准的条件。弗吉尼亚邦提出后,其他许多邦都纷纷采纳这十条为附加条款,于是等宪法批准生效时已经包括了这十条修正案,即现在所谓的《权利法案》,实际上等于是宪法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现在人们提起美国宪法大概最熟悉的就是《权利法案》,甚至有人以为这十条修正案就是美国宪法的主体。


  以后又有多次修正案,到目前为止已经有二十七条修正案。其中比较有名的是关于黑人权利的第十三和第十五修正案,以及妇女选举权的第十九修正案。对宪法的解释可以有所不同,所以20世纪初的老罗斯福总统和大萧条时期的小罗斯福总统进行改革的时候,常常有些国会通过的法律被最高法院判定为“违宪”。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宪法的解释也不那么教条了。比如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制定某些条例,包括要求一个企业不能太大,反对垄断;这些开始时都被认为“违宪”,因为根据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个人完全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我的企业越做越大,又没有采取违法手段,谁也不能干涉。但经过一定的时间推移,发现社会不能如此发展下去,就对宪法的解释开始有所松动,开始有不同的解释。特别是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干预到什么程度,经常要踩宪法的边。宪法对自由竞争有很重要的保护功能。但不管怎么样,宪法精神不变,是一切法律的依据。法治社会需要公民的守法观念。美国国会可以辩论好几年也通不过一部法律。但一旦通过之后,必须遵守,没有人能说我当初就反对这条法律,我可以不遵守。所以美国立法的过程比较长,比较麻烦,在我们看来就是吵吵嚷嚷,没完没了,议而不决。但是它司法的成本很低,公民守法观念比较强,一般能做到有法必依。


  还有一方面,观察它的民主可以看基层。总统不是直选的,但基层的官员,包括州长,都是直选的,还有州议会也是直选的。所以美国真正的民主不在华盛顿而在基层,越到基层越民主。美国的百姓和我们的正好相反。我们的百姓不相信当地的政府,有了冤屈就到北京上访告状,好像觉得“天高皇帝远”,在地方受冤屈是下情不能上达“天庭”的缘故,要让“皇帝”知道来管管你,基本是这样一个思路。美国的百姓就是觉得不知道华盛顿的大佬们在做些什么,他们都不太信任这些大官大资本家,但熟悉的、够得着的是当地市政府、市议员。所以他们有什么事就会向市政府、市议员包括州政府请愿,或给议员写信。要是解决不了,要游行的话,如果不是全国性的问题,就在本地请愿,或者给本州选进联邦议会的议员写信,用他们的话来说是“我的议员”。要么下一回我不选你了,这比较容易。议员的任期是有限的,如果想有一些口碑的话,在位的人对于民众的要求不能置之不理。所以美国真正的民主在基层,不管华盛顿发生什么,包括尼克松水门事件、弹劾总统下台之类,和百姓的关系都不大,因为基础是稳固的。有这个民主的基础,不存在“维稳”问题,社会是稳定的。你别看在大的问题上,如伊拉克战争、越南战争等,在纽约、华盛顿这些地方出现大游行,好像声势浩大,其实这绝对不会动摇它基础的稳定。因此在这种国家,没有“上访”这一说。到华盛顿来的问题,都是全国性的问题,都是跟战争、征兵有关系的。所以要了解美国的民主,主要是看这些方面,不是眼睛总盯着几个政客,看着几个政客斗来斗去呀,哪个又受贿了,游说集团的不正当行为等,这是经常会出的问题,而且也有各种机制来曝光、揭发和整顿。这也就是美国的“丑闻”经常全世界都知道的原因。但它的基层不会出大问题。




  总之,宪法、民主程序、遵守游戏规则的基本训练以及基层的民主是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


  当然,在关键时刻,个人的作用也很重要。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就是后来被称为“国父”的一批人,以乔治·华盛顿为首,如杰斐逊、亚当斯、富兰克林、汉密尔顿等人都是学识、眼光、胸怀过人的杰出人物。他们的理念决定了宪法精神和美国的立国基础。特别是华盛顿,当时威望极高,人们拥戴他当终身领袖,让他拥有更集中的权力的呼声也很高。但是他坚决拒绝了这一诱惑,功成身退,终老于自己的庄园。这种彻底隐退,为个人自觉放弃权力做出的榜样,意义深远,其功劳绝不亚于他领导独立战争胜利的功劳。有这样的开国元勋也是美国人的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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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6 23:00:24 | 只看该作者
这篇文章写的非常好,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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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8 12:31:28 | 只看该作者
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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