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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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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13: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案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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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2-17 17: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嘴贱行为没有紧迫的危险性,也不是刑法中的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以我认为嘴贱行为不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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