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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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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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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19 21: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他的嘴欠会被视为不法侵害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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