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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打印本页]

作者: 星空    时间: 2013-12-17 10:37
标题: 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这个刑法案例告诉大家,千万不要嘴贱!一句话之差,后果完全不一样啊!


作者: lily    时间: 2013-12-17 13:37
看不到案例呀
作者: 星空    时间: 2013-12-17 14:28
lily: 看不到案例呀
http://app100686583.imgcache.qzoneapp.com/app100686583/images/2013/bb86406c-8cbc-4bee-8e1c-4fa076f391da07.jpg

作者: lily    时间: 2013-12-17 17:21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嘴贱行为没有紧迫的危险性,也不是刑法中的正在实施的危害行为,所以我认为嘴贱行为不为罪。
作者: 星空    时间: 2013-12-18 08:43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他刚弄完一次,还能有体力么?
作者: 星空    时间: 2013-12-18 08:44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哦 你的意思我看懂了
作者: 向往自然    时间: 2013-12-19 21:27
lily: 看了。不赞同案例2的回答。两个案例的处理结果我觉得是一样的。案例2“防卫”时也是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他的嘴贱并不能表明危险状态没有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他的嘴欠会被视为不法侵害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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